返回主站|会员中心|保存桌面|手机浏览
普通会员

湖北仁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环保设备

新闻分类
  • 暂无分类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张国强
  • 电话:027-85789088
站内搜索
 
首页 > 新闻中心 > 水环境法规与标准
新闻中心
水环境法规与标准
发布时间:2013-11-25        浏览次数:193        返回列表
(一)环境保护法

我国自197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并于1989年12月26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来,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有了很大进展。国家制定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污染者出资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的三大政策。颁布了28件环境法规和70余件环境规章,地方性环境法规达900余件,制定了375项环境标准,确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城市环境综合治定量考核、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了符合国情的环境政策、法律、标准和管理体系。

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可分为纵向体系与横向体系两项。

(1) 环境保护法律的纵向体系: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从纵向分共有6个层次,即环境

保护根本法层次、基本法层次、单行法层次、行政法规层次、部门规章层次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层次;

(2) 环境保护立法的横向体系:我国还环境保护立法的横向体系,涉及水资源,水环境,

水污染防治,给水排水的法律、法规。

(二)水污染防治立法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有效利用,我国1984年5月颁布首部《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进行了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作出了以下政策措施规定。

(1) 国家在开发、利用和调度水资源的时候,应当统筹兼顾,维护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2) 国家施行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地方补充排放标准,控制水污染,保护水环境。

(3) 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防治水污染。

(4) 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5) 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产生的睡污染物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经水利部门同意。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规定。

(6) 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登记。

(7) 实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制度。

(8) 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

(9) 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10) 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

(三)污水排放标准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该标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该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该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是指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铜、苯并芘、总银、总α放射性和β放射性等毒性大、影响长远的有毒物质。含有此类污染物的废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该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第二类污染物,指ph、色度、悬浮物、bod5、cod、石油类等。这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这样就使该排放标准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82)有机地联系起来。

该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标准中表1、表2和表3的规定;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中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和表5的规定。

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对水域功能进行了分类,依据地表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ⅰ、ⅱ、ⅲ、ⅳ、ⅴ类;在《海水水质标准》中,按海水的用途,海水水质分为三类,并依此对海域进行了功能划分。为适应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和海洋功能区保护的要求,国家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划分为三级。对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对排入未设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按其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或二级排放标准。

(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既是城市防治水环境污染的重要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又是谁污染物重要的排放源。

为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盒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癌环境,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一级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43项。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谁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3) 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控制谁污染物排放,除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外,国家根据行业的特点,还制定了一系列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如:造纸工业、纺织染整工业、钢铁工业、肉类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啤酒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船舶工业、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船舶、航天推进剂、医疗机构等。

(4)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

为了保护城市下水道设施不受破坏,保护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保障养护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充分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制定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标准规定:

(a) 严禁排入腐蚀下水道设施的污水。

(b) 严禁向城市下水道倾倒垃圾、积雪、粪便、工业废渣和排放易于凝集堵塞下水道的物质。

(c) 严禁向城市下水道排放剧毒物质(氰化钠、氰化钾)、易燃、易爆物质(汽油、没有、重油、润滑油、煤焦油、苯系物及其他有机溶剂)和有害气体。

(d) 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e) 放射性污水向城市下水道排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放射防护规定》【gb8-74(内部试行)】执行。

(f) 水质超过本标准的污水,不得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排入城市下水道。

(四)其他水环境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为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制定该标准。标准适用于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实用功能的地面水域。

标准对水域功能分类、水质要求、标准实施、水质监测等作出了规定。

(2)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82)

为防止和控制海水水质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保障海洋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定该标准。

(3) 标准对海水水质的分类、海水水质要求、标准的监督与执行作出了规定。

为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澡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质量,制定该标准。标准适用于鱼虾类的产卵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

标准对渔业水质要求、渔业水质保护、标准实施、水质监测等作出了规定。

(4)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

为保护盒改善景观、娱乐用水水体的水质,恢复并保持其水体的自然生态系统,制定该标准。标准适用于景观、疗养、度假和娱乐为目的的江、河、湖(水库)、海水水体或其中一部分。标准对分类及标准值、标准的实施与管理、水质监测作出了规定。

(5)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该标准。标准适用于一般地下水。

标准对地下水质量分类及分类指标、水质监测、地下水质量评价、地下水质量保护等作出了规定。

(6)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为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标准适用于以地面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作为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不适用于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有机化学等处理后的废水进行灌溉;严禁使用污水浇灌生食的蔬菜和瓜果。并规定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处理后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本标准。该标准对标准分类、标准值、实施与管理、水质监测等做处理规定。

(7) 污水再生利用水质控制指标

污水再生利用是指污水回收、再生和利用的统称,包括污水净化再用、实现水循环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