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由大量的多边、双边和区域性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条约、议定书、协议等组成,其涉及的方面主要包括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公约和条约,保护臭氧层的公约和议定书,防止气候不利变化的公约,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防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公约,防止国际河流污染的公约和条约,防止越境大气污染的公约和条约,防止核污染的国际公约等。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各国所公认且普遍适用于国际环境关系各个领域的对国际环境保护有指导意义、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的根本准则。它是国际环境法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环境法中有许多为各国所接受的原则,其中自然资源的永久性主权原则,预防环境损害原则,共有资源共享共管原则,合作保护人类环境原则,不损害域外环境原则,共同但有差别的保护全球环境责任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被各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