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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三同时”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06        浏览次数:202        返回列表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以及综合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其适用对象包括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和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我国的许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具体规定这一制度的是1986年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这一制度的具体要求是: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正式施工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经审查批准后才能纳入建设计划和投入施工,否则,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标淮,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发结4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在1个月内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逾期不批复或签署层见的,可视共上报方案已被确认,但特殊性质或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违反“三同时”制度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违反这一制度时,根据不同的事实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审查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按规定还可处以罚款;如果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还可以并处罚款;如果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果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又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