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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实行环境污染入法
发布时间:2014-01-12        浏览次数:142        返回列表
       今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对《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生态文明建设有诸多新的提法和要求。市人大法工委对照《决定》内容,将上述诸多新的提法和要求写进《条例草案》,将上级要求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决定》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条例草案》在此基础上补充规定,对于已经受到污染或者破坏的环境功能区,责任主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和恢复措施的,由环保部门指定有治理和恢复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将第三方治理要求确立为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
污染物削减量可转让
在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此前《条例草案》在一审的时候曾提出“探索建立排放削减信用制度”。但随后《决定》提出“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量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条例草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逐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超额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排污单位,其削减量经市环保部门复核后,可以依法转让”,将排污权交易制度确立为具体可操作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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