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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物质能源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5-06-26        浏览次数:237        返回列表
  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

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295号 

2014-2015年,拟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在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压减煤炭消费任务较重的地区,建设120个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总投资约50亿元。2014年启动建设,2015年建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 》环发[2001]37号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四、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制定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转运、存放的管制办法和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经济政策,并可以制定严于本规定第三条确定的高污染燃料控制要求,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9]797号 

一、在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上应用,可实现清洁、高效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较少,不属于高污染燃料。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在城市中的推广应用要充分考虑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控制要求和燃料供应的实际情况。在城市的燃气供应不能满足需求时,生物质成型燃料可作为一种替代燃料,并应以燃气的排放标准来要求;在大城市中心区的推广应用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应提出更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