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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判处2016年首起污染环境罪

   日期:2016-06-15     来源:成都日报    浏览:11451    评论:0    
核心提示:昨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近日崇州市一男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超过3吨以上含有或者沾染危险废物的容器并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判处了污染环境罪。据悉,这是今年我市判处的首起污染环境罪。
     昨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近日崇州市一男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超过3吨以上含有或者沾染危险废物的容器并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判处了污染环境罪。据悉,这是今年我市判处的首起污染环境罪。

     据了解,自2014年2月以来,被告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崇州市崇平镇春风村18组其经营的崇阳蜀兴包装厂内,收购、加工和销售废旧化工桶。他聘请工人使用高压水枪、清洁剂等器具,对收购回来装有化学残留物质的废旧空桶进行清洗,整理后再向外销售牟利,并将未经处理的残留物质通过暗沟直接排放到附近沟渠,造成水质中石油类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致使周边环境遭受严重污染。

     “2015年10月13日,我们在打击非法清洗化工桶专项行动中,对被告人开设的非法清洗化工桶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查扣堆放在厂区内的化工桶6586个,挡获正在清洗废旧塑料桶的工作人员等数人。”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道,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崇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且将含有毒物质的清洗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沟渠,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侵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裁定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该负责人表示,重拳出击环境污染执法是今年的重点,我市会继续切实做好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机结合,增强环保执法的震慑力。同时,健全环保与公安、检察院、法院联合办案工作机制,增强联动控污的强制力,并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缪琴 缪梦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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