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了解到,《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6)》于8月3日正式实施,旧有标准同时废止。
根据新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以下情节将被从重处罚:不积极配合执法或调查询问、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两年内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第二次行政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对周边居民造成直接的污染,导致周围居民投诉;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建设的项目中被评为黄牌;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建设的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在前一次年度重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中被评为黄牌;在前一次年度重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中被评为红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情节包括:及时中止、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积极履行环境污染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的;非主观故意,且环境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在前一次年度重点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中被评为绿牌的; 在前一次年度重点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中被评为蓝牌且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其他不符合从重、从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则按《裁量标准》相对应的裁量幅度的中限决定罚款金额。另外,环境违法行为引起重大或特大的污染事故; 环境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影响饮用水源取水安全或危害饮用水水源安全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 环境违法单位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法的这四种情形不适用《裁量标准》,直接按法定罚款的最高限处罚。
顺德区环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的《裁量标准》已于今年7月27日公布,7月27日前做出处罚告知的按照旧有标准执行,7月27日之后作出处罚告知的则按照新标准执行。(作者 )
(原标题:顺德出台环保处罚裁量新标准,八种环境违法行为从重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