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地方政府应高度重视洪水退后的水域环境整治及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将其纳入灾后重建及恢复生产的重要日程统筹安排实施,消除洪水造成的水环境安全隐患和生态环境“创伤”。
一轮强暴雨袭击多个省份,洪水猛兽过后的多地湖河堰库等水域可谓“一片狼藉”。随洪水冲入水域的各类垃圾漂浮物,如塑料废弃品、枯枝烂叶、水毁房舍腐朽材料等,被滞留水面,在烈日的作用下腐化变质污染水体。尤其是一些水域的蓝藻在洪水及风向的作用下,被推向水域岸边厚厚堆积不能再随风浪流动,经太阳暴晒发出强烈腥臭味,严重污染水体,影响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很多堤坝被洪水冲毁,生态植被遭到破坏,亟待实施水域环境整治与生态修复。
洪水退后,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门都积极投身到生产自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中心工作,夺回灾害造成的损失。但有的地方却轻视了一项工作,未曾将水环境整治及生态环境修复纳入“救灾”重要之列。笔者认为,及时进行灾后水环境整治和生态环境修复,也是救灾和减少损失的一部分。如果灾后水域生态环境得不到及时整治与修复,势必影响水环境质量,若在“救灾”之后再回过头来进行水环境整治生态修复,就失去了最佳时机,付出的代价将更大。当地群众生产恢复了,住进漂亮的新房,面对的却是河流、塘库发臭的环境,政府影响力在群众心目中也会打一个折扣。因此,有关地方政府应高度重视洪水退后的水域环境整治及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将其纳入灾后重建及恢复生产的重要日程统筹安排实施,消除洪水造成的水环境安全隐患和生态环境“创伤”。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要开展水域环境污染整治及生态环境修复情况调查。受暴雨袭击严重的地方应抓紧时机对域内的湖泊、河流、库堰、塘坝等水域及相关陆域,因洪水带来的水面污染物进行全面排查,弄清垃圾漂浮物、蓝藻等具体情况,为整治及修复工作打下基础。
其次,要制定针对性的环境整治与修复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分不同水域(如湖、河流、水库、塘堰等)和地域(如堤坝、道路、村庄、山体、林地、农田等)分别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及技术方案,注重实效性。
第三,要切实提高整治效力。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明确整治修复的时段、内容、责任,可由有关乡镇组织所属村居群众投劳,政府付费,环保、水务等有关部门协同,迅速展开水域漂浮物垃圾、蓝藻等打捞与处置工作;环境整治任务重的地方,应由市、县政府组织力量,进行突击“会战”。特别是蓝藻打捞、处置,有关市县应抓住天气晴好有利时机,统一组织打捞。
第四,做好垃圾漂浮物尤其是蓝藻的规范处置工作。对于打捞的漂浮物垃圾,应按技术规范要求送由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不能就地堆放,以免造成二次污染;打捞的蓝藻应送有关厂家集中处置或深埋处置,切忌露天堆放造成新的污染。
第五,要加强常态化监管。水域陆域环境整治或修复之后,应纳入属地环境网格化所在的“网格”乡镇加强常态化监管,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监察工作,保持一泓绿水与青山。(刘贤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