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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领域 庭多案少有解吗(生态论苑)

   日期:2016-08-20     来源:人民日报    浏览:10994    评论:0    
核心提示:让法律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可靠保障,仅仅依靠司法机关是不够的。环境法治之路,需要政府、公众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以及社会的法治思维
     让法律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可靠保障,仅仅依靠司法机关是不够的。环境法治之路,需要政府、公众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以及社会的法治思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我国首部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过去4年半时间里,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案件超过57万件,审结超过55万件,数量是之前十年总和的5倍。

     简单的数据对比背后,是我国环境资源审判从无到有、从起步探索逐步走向规范成熟的发展过程。2014年最高法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后,各级人民法院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558个,护佑着美丽中国的蓝天、绿地、碧水。

     然而,相比于每年数以百万计的环境信访量,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偏少,一些地方环境资源审判还存在“庭多案少”“等米下锅”的现象。而与此同时,多数环境纠纷没能进入司法程序,依然要在法庭之外解决,环境资源审判庭远未承担起解决环境纠纷主渠道的任务。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很多环境事件的受害方是普通百姓,法治观念比较淡薄,加之诉讼成本高、举证难等原因,很多受害人宁愿“信访”,也不愿“信法”。笔者采访过的一位专家曾多次建议寻求帮助的污染受害者提起诉讼,但对方认为没有打赢的可能性,甚至认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才解决”,非要放弃司法途径,找政府解决。

     其次,新环境保护法虽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然而公益诉讼耗时长、花费高,多数社会组织受限于资金不足、专业人员欠缺,没有能力开展公益诉讼,导致环境公益诉讼叫好不叫座。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存在干预法院司法审判的现象,对企业的违法行为采取包庇、纵容的态度,视而不见、查而不处,而司法部门也往往会在“地方保护”的干预下,以不符合立案条件、建议庭外调解等理由,拒绝受理环境污染案件。

     一面是环境法庭缺乏案源,一面是环境维权难走司法之路,这样的矛盾解决起来看似困难重重,却并非无解。

     笔者曾采访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截至今年5月,这家仅有6名在编法官的审判庭,已经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008件,数字相当惊人。原因何在?地方政府、上级法院支持,跨区域集中管辖,贵阳10个区县的环境资源案件都放到该法庭一审;政府、公众、司法联动,案源有保证;贵阳生态文明建设基金会在诉讼成本方面对环保组织给予支持;尝试采信环保专家证言作为定案依据,等等。这些尝试,解决了环境维权当事人以及环保公益组织的困难,为环境问题司法解决打开了大门。

     这个县级城市环保法庭的探索,给全国不少地方提供了可借鉴的模板,环境法治之路,需要的正是政府、公众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

     正如我们看到的,让法律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可靠保障,仅仅依靠司法机关是不够的,整个社会都应该树立法治思维:民众要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意识;法院要转变理念,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环境;行政机关也应该意识到,地方政府不能干预法院司法审判。

     如此多的环保法庭得以诞生,这是好事,但只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司法的“门槛”降低一些,环境资源审判庭才能走出“无米下锅”的尴尬,才能真正依法保护资源环境,维护百姓正当环境权益。(寇江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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