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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查处我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保案件

   日期:2016-09-08     来源:台州日报    浏览:1146    评论:0    
核心提示:2014年12月,温岭市环保局检查发现,台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在厂区内非法从事电镀加工。近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宣判,台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因涉嫌污染环境,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2014年12月,温岭市环保局检查发现,台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在厂区内非法从事电镀加工。近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宣判,台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因涉嫌污染环境,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2014年上半年开始,台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在四楼厂房内非法从事电镀加工。

     同年10月初的一天,林某指使员工陈某在未采取环保手段的情况下,在厂区厕所清洗电镀槽,将槽内铬酸等物排放到附近河流中。

     12月14日,林某雇佣人员对上述化粪池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物倾倒到104国道复线潘岙村段等地。

     12月17日,温岭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电镀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分别在该公司电镀槽、清洗桶、化粪池、厂外窨井、排水沟、入河口、河道上游、河道下游、104国道复线大溪镇潘岙村段、泽国镇天皇村段废水倾倒点、大溪镇翁岙村田地废水倾倒点等处采样,并检测发现排水沟、化粪池、窨井等废水中含有有毒重金属铬,化粪池六价铬的浓度甚至超出标准限值735倍。

     2015年1月,温岭市环保局委托台州市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对此次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并委托浙江博华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对受污染水体进行了修复处理,后又委托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对此次环境损害再进行评估。当月上旬,台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大溪镇财政所预交环境修复费用60万元。

     近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林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台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7万元。

     另外经过民事调解,台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其污染环境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向温岭市环保局支付赔偿款50万元。

     记者从市环保部门了解到,这也是台州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的环保案件。(记者 谷尚辉 应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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