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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环保“垂直管理”能否破除地方保护

   日期:2016-09-23     来源:新京报    浏览:10591    评论:0    
核心提示:环保“垂直管理”不单是一次机构权力的重新划分和组合,也是我们国家完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大举措。
     环保“垂直管理”不单是一次机构权力的重新划分和组合,也是我们国家完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大举措。

     据报道,全国环保机构管理体制面临“大调”,“省以下垂直管理”机制将被引入其中。今后,市级环保局的局长、副局长将由省级环保厅(局)党组负责提名,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由省级环保厅(局)党组审批任免;而县级环保局将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级环保局任免。这依据的是,22日环保部公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对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实施“垂直管理”。据了解,这是十八大以来,我国第五个引入“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领域。

     一直以来,我国环保体制中最大的问题是执法不独立,地方环保部门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导致其环境管理和执法不得不依附于地方政府,“顾全”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牺牲环境和民众利益。

     即将落地的环保“垂直管理”,将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权全面上收到市一级,市级环保部门的人事权上收到省一级,这在一定程度上隔离了环保管理权力与地方利益,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让地方环保部门不再瞻前顾后,从此挺直腰板。

     “垂直管理”的意义还不只在于此。环境管理权本来就属于一种国家权利,因为环境污染往往不是地域性的,污染具有流动性和扩散性,倘若画地为牢,分而治之,只会导致整个国家环境治理的碎片化,也不利于树立统一的环保法治权威。正因如此,许多国家的环境管理都摒弃了属地化管理模式,例如美国环境保护局直属总统办公厅,是美国联邦政府的独立行政机构。

     从这个意义上说,环保“垂直管理”不单是一次机构权力的重新划分和组合,也是我们国家完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大举措。

     当然,环保“垂直管理”并不意味着削弱地方政府环境管理的属地责任。市级环保局今后依然是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地方政府依然是环境保护责任主体。这样的组织架构,既保障了环保管理和执法的独立性,也避免了地方政府借“垂管”之名,怠于履行环境质量改善的主体责任。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垂直管理”并不是万灵丹。在目前不少地方唯GDP的思维之下,一些地方干预环保执法,为污染企业保驾护航的冲动依然存在。而环保管理名义上垂直了,人财物不再受制于地方政府,但实际上,基层环保部门不可能隔绝于地方政治环境,其在诸多方面依然仰仗于地方政府。如此一来,各种隐性的干预和干扰恐怕难以杜绝。

     所以,仅靠“垂直管理”不足以彻底根除地方保护,“垂管”之外,改变地方重GDP政绩、轻环境的考核模式,同时严抓责任追究,对地方官员干预环境执法“零容忍”,是更需要下足的工夫。(作者 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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