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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PP项目最高奖励800万元

   日期:2016-09-29     来源:澎湃新闻    浏览:742    评论:0    
核心提示:9月28日,财政部印发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作出具体规定。
  9月28日,财政部印发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作出具体规定。其中,明确了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最高奖励为800万元。
 
  对于备受关注的PPP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具体为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800万元。
 
  而对符合条件、规范实施的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财政部将在择优评选后,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一类债务)规模的2%给予奖励。
 
  至于以奖代补的资金来源,《管理办法》规定,用于PPP项目以奖代补的资金由中央财政从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其他领域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地方财政分担资金应主要由省级财政安排,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负担比例应分别占地方财政分担资金总额的30%、50%、70%以上,市、县级财政分担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
 
  此外,针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但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今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其中提出要用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重点针对普惠金融服务市场失灵的领域,遵循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对普惠金融相关业务或机构给予适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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