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创新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力争到2017年,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到2020年,在深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改革方面形成一整套较为科学的生态环境司法机制和制度体系。

福建将建环境司法体系 环保审判机构有望覆盖全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0月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创新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力争到2017年,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到2020年,在深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改革方面形成一整套较为科学的生态环境司法机制和制度体系。
近年来,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将单纯的林业林权保护拓展到全面的生态环境保护,从坐堂问案的辨法析理拓展到诉前判后的源头治理,从对毁林排污的打击惩治拓展到对青山绿水的固本培元……创新完善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机制,持续推进专业化、科学化、信息化建设,打造生态司法保护的“福建样本”升级版。
理念令人为之一振
生态修复理念发于“林”不止于“林”
金秋的八闽,绿意盎然,空气清新。在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古竹乡陂子角村,曾因大火留下的满山疮痍已化为满眼绿意。
2014年11月,卢大娘到农田干活,将铲好的稻草堆成堆并点火燃烧,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导致155亩林地受损。永定县人民法院积极促使卢大娘与被毁山场林权所有人签订了补种协议,最终对卢大娘从宽处理,以失火罪依法判处其缓刑。
这是福建实施补种复绿生态补偿机制以来的实践案例之一。
“补种复绿的做法源于生态修复司法理念。在这一理念的指引下,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使被损环境得到尽快修复,还促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可谓‘一判三赢’。”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玉珍说。
据介绍,福建长汀曾是我国四大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之一。为防止生态案件“一判了事”,当地法院创新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判后三督促”机制,即督促被告人落实修复义务、督促所发司法建议的落实、督促被判处缓刑人员落实承诺。通过此举,当地近96%的被毁林地重披新绿。
近5年来,福建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生态环境领域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3728件。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先行适用修复性司法,已发出“补植令”、“管护令”等500余份,责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6万余亩,有效修复了受损生态环境。
生态修复理念发端于“林”,又不止步于“林”。
《意见》提出,大力推进修复性生态环境司法应用,推广延伸生态环境修复司法机制的适用领域,拓宽生态修复改善空间,推动建立分别适用土壤、大气、水体等领域的多样化修复方式,形成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的生态修复模式,从林地延伸至矿区、水域等,从毁林刑事案件覆盖至民事、行政等案件,探索运用原态修复、代偿修复、替代修复、异地修复、公益修复等方式、途径。完善替代性修复方式,建立健全生态损害修复专项资金收支制度,设立统一资金账户,通过政府财政预算,以涉生态刑事被告人自愿缴纳的生态补偿或修复款、环境损害人自愿缴纳的生态环境修复补偿金及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弥补直接修复方式的不足,确保受损环境的全方位修复。
今年5月,南平市浦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中,经法官教育引导,被告人邓某兴、李某胜自愿出资生态修复金10万元用于购置鱼苗,通过“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方式,将鱼苗投放到受污染的南浦溪,净化水环境,改善福建闽江、江西信江、浙江瓯江的三江源头水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模式令人耳目一新
专门审判机构覆盖全省
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福建龙岩古田召开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推广福建省包含生态修复、公益诉讼等9项工作机制在内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福建样本”。今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福建成为全国第一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罗志沙介绍,福建将在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九项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完善生态环境案件公正高效审判、生态案件科学管辖、海洋环境生态司法保护、生态环境专门化审判、生态环境司法预防、生态环境司法实践研究和涉生态环境案件执行等7项工作机制,持续打造升级版的生态环境司法“福建样本”,为全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福建经验,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为实现目标,福建各级人民法院将加强与检察、公安、林业、环保、国土、农业、水利、海洋渔业等单位的协调沟通和良性互动,形成部门之间横向、纵向沟通联系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