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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追责情形 突显水资源保护

   日期:2016-11-17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829    评论:0    
核心提示:湖北省委、省政府日前印发《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湖北省将水资源保护工作作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重中之重,《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将湖库、水源地、水资源保护不力等情况列追责范围,多措并举改善水环境质量。 
 


 

湖北省委、省政府日前印发《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这是湖北省对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具体细化和落地,对于促进全省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数易其稿,结合省情,不断完善细则内容
 
  201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主体实行终身追责。同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办法》。《办法》出台后,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尽快研究湖北省的贯彻落实细则。按照省委部署,湖北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察厅)依据《办法》起草制定《细则》。
 
  2015年9月,在湖北省政府办公厅的指导下,省环保厅会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中国地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成立了起草组。在大量调查研究、吃透《办法》及中央有关精神的基础上,草拟了《细则》。初稿完成后,征求了省直逾20个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专门征求环境保护部等上级部门相关专家和领导意见,经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细则》。
 
  2016年3月,湖北省政府就《细则》进一步征求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意见,同时参考借鉴外省已出台的相关细则。起草组对各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了逐条认真研究,再次予以修改完善。
 
  7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起草组对照修改了文稿中的问责方式,并配合省委办公厅法规室对文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细则(送审稿)》。8月12日,湖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8月15日印发实施。
 
  据了解,《细则》的起草,是在严格遵循《办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的实际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补充和细化,突显了湖北的地方特色,增强了可操作性。
 
  突出了水资源保护。湖北的水资源保护是自然生态环境领域的重中之重,《细则》将湖库、水源地、水资源保护不力等情况明确列入追责范围。
 
  细化了追责情形。例如《细则》第五条将《办法》中的“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细化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水、土壤三大类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中的两项连续两年明显下降”等具体指标。
 
  衔接了湖北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重大任务。为全面贯彻省委主要领导领衔“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重大改革项目的有关精神,增强《细则》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的适应性,湖北省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细则》中追责案件线索,并作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察的依据。
 
  规定27种追责情形,全面覆盖党政领导干部环保责任
 
  《细则》依据《办法》,按照实体与程序并置的方式,结合湖北省省情,对《办法》加以细化,共设4章23条,分别是总则、责任追究情形与方式、责任追究实施、附则。
 
  依据《办法》中所列的25种追究责任情形,《细则》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的实际,规定了27种追责情形,覆盖了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责任。从责任主体的角度,责任追究情形可以划分为4个类别。
 
  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细则》规定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不力”等8种追责情形。同时,将《办法》中的“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细化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水、土壤三大类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中的两项连续两年明显下降”等具体的量化指标。
 
  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细则》规定了“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等6种追责情形。还就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专门明确了“在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森林资源破坏、野生动物疫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大气重污染或流域水污染事件时,未及时按照事件等级启动应急预警,或者未及时按照应急预案(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对事件应对不力的”等追责情形。
 
  针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成员,《细则》规定了“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等8种追责情形。
 
  针对具有职务影响力的党政领导干部,《细则》规定了“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等5种追责情形。
 
  这27种追责情形列出了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清单,可以有效防止责任转嫁、失范,确保权责一致、责罚相当和精准追责。
 
  9种情节详细界定责任轻重,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机制和主体
 
  湖北省《细则》明确了9种情节轻重的具体规定。
 
  《细则》第十条明确了从轻减轻责任的3种情节,即如实报告、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避免问题(事件)恶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及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细则》第十一条明确了从重加重责任的6种情节,即干扰、阻碍、不配合责任追究调查,或者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和调查人员的;对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灾害)处置不力,引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未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后果,再次被问责的;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的情节。
 
  9种情节轻重的具体规定,对追责情形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对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更易落到实处,做到实质上的公平公正。
 
  哪些问题线索可以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湖北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细则》通过列举加概括条款的方式规定了7项应当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问题线索,包括公民举报、上级发现、议案监督、媒体曝光和执法、司法中发现线索等。
 
  在完善细化责任追究实施机制上,《细则》做出了哪些规定?这位负责人表示,《细则》首先是建立了社会参与协作联动机制,调查机关可以根据调查需要,聘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专家、技术人员协助调查,邀请有关部门或机构参加调查,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其次是完善了执行机制,明确规定调查结论、责任追究决定和追责实施情况应当存入受到责任追究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
 
  此外,在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与实施主体方面,《细则》明确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决定,并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细化了责任追究的执行机制,使责任追究程序具有更强的可行性和操作性。记者 喻妙 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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