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广东省环保基金会获悉,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省环保基金会作为原告提起的天河柯木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焦云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416404.8元,并上交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同时承担本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支出评估费90000元、律师费26000元和全部诉讼费用。
该案件是我国新环保法面世后,我省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的首宗公益诉讼案,原告系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天河区环保局作为支持起诉人出庭。
天河柯木污染案被告焦云伙同多人,于2015年年初,未取得生产经营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广州市天河区凤凰街柯木民居,擅自进行铁钉的除锈电镀处理,除锈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倾倒于厕所,并排入屋外雨水沟,并最终排入天河区车陂涌流入珠江。同年4月10日12时许,天河区环保局监测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该问题,并对上述排水口进行采样监测,经检测,废水中的pH值、镍的含量均超出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pH值为5.78,超出 pH6-9的排放限值;镍排放浓度为612mg/L,超出排放限值的6119倍,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环保局工作人员当即报警后,焦云等五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5年12月,省环境科学研究所作出鉴定报告,焦云等人非法排放严重超标的重金属镍污水,已对周边环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1.6万余元。为维护公共环境利益,省环保基金会于今年1月12日对焦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提起的公益诉讼,1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6月2日上午开庭审理,11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历时10个月的我省首宗本地公益组织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案终获圆满审结。(全媒体记者/谢庆裕 通讯员/陈彦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