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诉贵州省铜仁市铜鑫贡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保定保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毛艳强、范林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铜鑫公司将倾倒废汞触媒污染及损害区域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在期限内未履行该义务则应支付代履行费用48.288万元;被告铜鑫公司向原告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支付专家费5万元、律师费10万元;被告铜鑫公司支付环保部门为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必要费用5.7万元;被告东兴公司、毛艳强、范林业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