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外交部等11部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公告指出,自2016年12月26日起,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但根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情形除外:用于建筑物中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的(主要作为阻燃剂),在特定豁免登记的有效期内(2016年12月26——2021年12月25日),可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可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公告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严肃查处。
据了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上述修正案。
附件:

附件: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
第 SC-6/13 号决定:六溴环十二烷的列入问题
缔约方大会
审议了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所转交的、关于六溴环十二烷的风险简介、风险管理评价及其增编,
注意到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关于把六溴环十二烷列入公约附件 A、同时对其用于建筑物中的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的生产和使用给予特定豁免的建议,
1.决定 修正《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 A 第一部分,增列六溴环十二烷,并插入下列横栏,对特定豁免登记簿中所列缔约方被允许的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及其用于建筑物中的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的使用给予特定豁免:

2.还决定 在附件 A 的第三部分中增列一个关于六溴环十二烷的定义如下:
“(c) “六溴环十二烷”系指六溴环十二烷(化学文摘社编号:25637-99-4)、1,2,5,6,9,10-六溴环十二烷(化学文摘社编号:3194-55-6)、及其主要非对映异构物、α-六溴环十二烷(化学文摘社编号:134237-50-6)、β-六溴环十二烷(化学文摘社编号:134237-51-7)以及γ-六溴环十二烷(化学文摘社编号:134237-52-8)。”
3.进一步决定在附件 A 中增列一个新的第七部分如下:
第七部分
六溴环十二烷
每个根据第 4 条,对六溴环十二烷用于建筑物中的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的生产和使用进行了特定豁免登记的缔约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含有六溴环十二烷的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能够通过使用标签或其他方式而易于识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