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能源  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  民生  污染防治  垃圾分类  大气污染  空气质量  蓝天保卫战  环保督察 

江苏实施与环境指标挂钩财政政策 完成考核按比例返还

   日期:2016-12-29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1155    评论:0    
核心提示:江苏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十三五”期间在全省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
  江苏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十三五”期间在全省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
 
  政策实施对象为全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并规定2016年,将各市、县(市、区)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污染物总量作为考核挂钩标的。同时,将太湖流域各市、县(市、区)总磷、总氮排放量纳入考核挂钩标的。
 
  从2017年起,还将在2016年基础上把各市、县(市、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和非太湖流域各市、县(市、区)总磷、总氮排放量纳入考核挂钩标的。
 
  在统筹标准方面,根据各市、县(市、区)每年排放的污染物总量,由江苏省财政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2016年——2017年分别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1500元、1200元、1000元收取污染排放统筹资金;2018年后逐步提高收取标准。
 
  实行返还奖励的标准,则根据污染物减排考核结果,对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县(市、区),按收取该地区资金总额的40%返还。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县(市、区),适当降低返还比例,减排任务中有一项未完成的,返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以此类推。
 
  对PM2.5、AQI和考核断面达标率等3项主要环境质量指标达到省定任务的市、县(市、区),将分别按收取该市、县(市、区)资金总额的10%、10%和20%进行奖励。
 
  《通知》要求,返还和奖励资金由各市、县(市、区)全部用于环境治理与保护。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声明  |  中节能周边  |  中节能样板间  |  中节能相册户型  |  联系方式  |  中节能相册  |  中节能动态  |  中节能科技园价值体系  |  中节能科技园介绍  |  2019第二十届中国环博会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鲁ICP备14016788号-9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