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浙江省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诉新昌县两家企业和一名施工人员水污染责任纠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在绍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这是该市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庭审当天,绍兴市检察院委派2名检察官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此次公益诉讼。
2016年3月,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将造桥工程发包给吕某进行施工作业,吕某在施工时造成污水管道断裂,发包方和施工方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含油废水汇入新昌江,造成河道和新昌江局部污染。
经调查,这些含油废水来自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该公司员工在清理公司附近污水井内油污时,将清理出的部分含油废水倒入园区污水井,从而使废水进入污水管道。此外,该公司员工还曾多次将废淬火油倒入污水管道。涉案含油废水就是由上述污水井内污水和废淬火油混合而成。
该污染事件发生后,环保公益组织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向该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新昌县两家公司和吕某赔偿环境修复费用。
新昌县环保局将该案信息通报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及时同步介入调查,同时全程监督绍兴市环保局组织当事人进行赔偿协商的过程。由于协商不成,该案转入诉讼程序,绍兴市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该案支持起诉。据悉,这是浙江省第一起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过程中,新昌县两家公司的代理人均当庭表示已停止相关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据了解,2016年以来,绍兴市检察机关共同步介入环境污染案件调查41起,参与监督赔偿磋商5起,实施司法修复补偿76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