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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改变污染源的罚金期望

   日期:2017-04-11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825    评论:0    
核心提示:中央对环境执法拿出了雷霆万钧之力度,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及污染企业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对环境保护说一套做一套呢?这可以从执法经济学“罚金期望”的相关理论中找到答案。“罚金期望”是指污染源决定多大程度上遵守环境法规时,主要考虑面临“罚金”(泛指各种惩罚措施)的大小以及被查处的可能性。
  中央对环境执法拿出了雷霆万钧之力度,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及污染企业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对环境保护说一套做一套呢?这可以从执法经济学“罚金期望”的相关理论中找到答案。“罚金期望”是指污染源决定多大程度上遵守环境法规时,主要考虑面临“罚金”(泛指各种惩罚措施)的大小以及被查处的可能性。
 
  从执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所有的执法、违法和守法本质上都是基于“成本”和“收益”的博弈,环境保护也不例外。“理性经济人”认为,人们总是基于边际成本或者说边际收益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污染者(含利益相关人,如地方政府)决定是否采取遵守法律的行为,或者多大程度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是以他们面临的“罚金期望”为基础的。如果“罚金期望”值很高,则激励他们遵守环保法规及要求,从而促成守法行为;如果“罚金期望”低于守法成本,污染的均衡必然低于法规的要求。
 
  因此,环保督查不仅要确立惩罚违法行为的短期目标,更要着眼于改变“守法预期”。不确定、有利可图的“违法预期”(弹性处罚、被惩处的概率)是环保违法侥幸心理产生的根源,环保督查就是要改变这种错误的预期,以确定性、长期性、较高的“罚金期望”等,来构建良性的环境“守法预期”,从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降低行政成本。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环境执法者是影响“罚金期望”的一大变量。事实上,环境执法者(含各级地方政府)通常扮演着多种角色,这使得他们不得不对管辖权范围内各种目标进行优先排序。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环境执法者甚至拥有决定如何处罚污染者的权力。换言之,环境执法者能改变污染源的“罚金期望”。因而,通过“督政”来改变环境执法者的“守法预期”,应该成为环保督查要紧抓不放的“关键少数”。


 
 
标签: 污染源,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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