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能源  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  民生  污染防治  垃圾分类  大气污染  空气质量  蓝天保卫战  环保督察 

包头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10月底前基本完成

   日期:2017-04-26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1164    评论:0    
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日前出台《包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和稀土高新区共计300余平方公里被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日前出台《包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和稀土高新区共计300余平方公里被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洗选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煤焦油、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等(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方案》强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工业企业,拆除高污染燃料设施或改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已使用清洁能源的各类设施,严禁改用民用洁净型煤或生物质成型燃料等。鼓励原(散)煤等高污染燃料的经营业主进行民用洁净型煤的销售。
 
  《方案》要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城中村、城边村、城市棚户区等居民生活类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加快改造,改用电、太阳能、天然气、民用洁净型煤等清洁能源。各相关地区要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地区电力、天然气、民用洁净型煤等能源供应情况,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及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组织开展本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10月底前,要基本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建设。
 
  对违反规定逾期继续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经营业主,各相关地区政府要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声明  |  中节能周边  |  中节能样板间  |  中节能相册户型  |  联系方式  |  中节能相册  |  中节能动态  |  中节能科技园价值体系  |  中节能科技园介绍  |  2019第二十届中国环博会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鲁ICP备14016788号-9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