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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透明 环保执法才有公信力

   日期:2017-05-0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浏览:9608    评论:0    
核心提示:新环保法实施两年了,效果如何?日前,有学术机构发布的实施效果评估报告显示,成效与挑战并存,结论是“喜忧参半”。
  新环保法实施两年了,效果如何?日前,有学术机构发布的实施效果评估报告显示,成效与挑战并存,结论是“喜忧参半”。
 
  被称为“长牙”的新环保法,确实初步显现了威力。这份报告指出,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级政府向同级人大作了环境报告,占比74.2%;环境保护有关部门对普遍存在的“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去年全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五类案件共2.27万余件,明目张胆的环境违法行为和罚后不改的行为大幅减少。
 
  与环境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环境信息公开方面还有不少提升空间。比如,有的地方不依法公开排污单位名录和排污费使用情况,有的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情况不理想,有的地方环保部门2016年甚至未公开任何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
 
  有透明度才有公信力,制度的效力也会因信息公开而倍增。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一方面可以把执法情况全面、及时、客观地晒在阳光下,接受公众的广泛监督,让监管执法更加公正、透明、高效。另一方面,可以使管理者、被管理对象以及公众共享环境信息,从而促进各方环境行为得以改进,使全社会朝着共建生态文明、实现绿色发展的方向一起前行。
 
  现实中,由于环境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规范,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环境执法的效果。被监管主体在变化,环境信息也在变,如果不能持续追踪、公之于众,很可能导致监管时弱时强、时有时无。不少企业在环保部门离开后继续违法生产,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往往滞后,这就导致对企业长期监管难以实现,一些污染问题屡禁不止、死灰复燃。
 
  实践证明,充分的环境信息披露,不仅是政府承担环境保护监督责任的必要前提,也是污染企业承担相关民事或行政责任的基本依据。新环保法确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原则,但还缺乏必要的强制性规范,让信息公开成为必做项而不是选做项。从这个意义上说,新环保法在未来的实施中,还需要补齐信息公开这块短板,不断提升监管执法的透明度。如此,其法治“牙齿”才会更加坚固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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