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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二审判决一起涉危污染案 7人获刑

   日期:2017-05-19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11109    评论:0    
核心提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涉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案做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王某等8人构成污染环境罪,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1万元不等。一人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涉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案做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王某等8人构成污染环境罪,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1万元不等。一人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王某无证经营塑料加工点,废水直排
 
  视线回转到2015年6月,杭州市余杭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与镇街、公安部门在对崇贤街道沿山港河道排查时,发现了王某经营的无证塑料加工点,其清洗产生的废水直排崇贤沿山港。
 
  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环保执法人员现场共计查获针筒、针管、盐水瓶等医疗废物13.9吨。
 
  王某系个体收废品户,并无处理危险废物资质。余杭区环保局根据“两高”司法的相关内容,将案件移送余杭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公安机关在对王某等人调查后,迅速掌握了违法事实,破获了整条地下非法处置医疗废物产业链,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杭州某医院明知是危险废物,仍交王某处置
 
  经查,2010年——2013年12月,杭州某三甲医院清洁部主任俞某,明知装盐水瓶的垃圾袋中混有针筒、针管、输液管等医疗废物系危险废物,必须按规定交由有专门处理资质的医疗环保公司处置,仍将混装有上述医疗废物的盐水瓶出售给王某。
 
  王某将医疗废物运至其废品收购点,雇佣他人对针筒、针管、输液管、皮手套、盐水瓶等进行分类整理,并于2013年1月——12月将整理出的12吨左右医疗废物出售给无证从事废品收购的杨某。
 
  此外,2011年4月——2015年5月,崔某、张某和陈某在担任杭州某生物技术公司行政部主管时,负责公司垃圾清理、处置。3人明知已使用的化学试剂瓶(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仍将其直接混同在生活垃圾中或交给无处理资质的废品收购户俞某进行处置。俞某再将收购的化学试剂瓶出售给王某。而邹某明知已使用的化学试剂瓶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仍帮王某进行搬运。其中,俞某转卖或直接让王某从该生物技术公司收购的废弃化学试剂瓶近26吨。
 
  经认定,上述医疗废物、化学试剂瓶废物均系危险废物。
 
  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7人有期徒刑
 
  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2016年12月30日,余杭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王某等8人构成污染环境罪。
 
  王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中院审理认为,8名被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或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向他人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原判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犯罪的积极程度和归案后的态度等,分别裁量刑罚,并无不当,故维持原判。

     (原标题:余杭二审判决一起涉危污染案  7人贩卖收购医疗废物和化学试剂瓶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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