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环保局近日将全市37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权,按属地管理原则下放至各县(市、区)环保局,冀南新区环保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分局。
据了解,为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加强对机动车尾气监管力度,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对“放管服”改革的各项部署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邯郸市将全市37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日常监管权,按属地管理原则下放到县级环保部门。机动车尾气监管权下放后,邯郸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将加强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和督查管理工作。
今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机动车维修单位监管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管理。
邯郸市要求,各县级环保部门应明确相应内部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实用手册》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