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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施行乡村清洁条例 违规将被处2000元以下罚款

   日期:2017-06-01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1188    评论:0    
核心提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前不久正式公布,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云南省第一部乡村清洁条例。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前不久正式公布,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云南省第一部乡村清洁条例。
 
  《条例》旨在保护和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所称乡村清洁是指乡村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理和日常管理。乡村清洁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因地制宜、多元投入、注重实效的原则。
 
  《条例》共28条,对乡村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和美化村容村貌的空间范围、主要内容、管理职责、管理原则、群众主体作用、治理方式、投入机制、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投入机制。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小组通过村规民约、一事一议和有关规定收取保洁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在征求村民意见后可聘用保洁员,按照聘用约定支付报酬。
 
  《条例》明确规定了维护乡村清洁的5类禁止行为:擅自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田间堆放、弃置、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擅自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打场晒粮、晾晒物品,堆放粪便、秸秆、建筑材料、杂物;在田间、沟渠、河流、池塘、水库、湖泊等弃置农药、化肥包装物,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向沟渠、河流、池塘、水库、湖泊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丢弃动物尸体,倾倒垃圾等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抛撒建筑垃圾。如有违反以上规定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政府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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