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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资产证券化出新规

   日期:2017-06-23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806    评论:0    
核心提示:6月19日,财政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共同发布《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发行主体、重点支持符合国家级战略的PPP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着力加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等成为亮点。
  6月19日,财政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共同发布《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发行主体、重点支持符合国家级战略的PPP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着力加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等成为亮点。
 
  《通知》明确,探索项目公司股东开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除PPP合同对项目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质押等权利有限制性约定外,在项目建成运营2年后,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能够带来现金流的股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股权资产。
 
  根据《通知》,项目公司其他相关主体也可以发行资产证券化。在项目运营阶段,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支持的各类债权人,以及为项目公司提供建设支持的承包商等企业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可以合同债权、收益权等作为基础资产,按监管规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通知》明确,优先支持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服务需求稳定、现金流可预测性较强的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重点支持符合雄安新区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的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
 
  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方面,《通知》要求要切实做好风险隔离安排:坚持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在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资产之间做好风险隔离;不得通过资产证券化改变控股股东对PPP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项目运营责任,实现变相“退出”。
 
  此外,需切实防范刚性兑付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偿付责任,由特殊目的载体(SPV)以其持有的基础资产和增信安排承担,不得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偿付责任转嫁给政府或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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