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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出台河长制追责办法

   日期:2017-06-27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1206    评论:0    
核心提示:为推进河长制工作的落实执行,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纪委、县监察局制定出台了《紫阳县“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13种问责情形,细化责任追究方式。
  为推进河长制工作的落实执行,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纪委、县监察局制定出台了《紫阳县“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13种问责情形,细化责任追究方式。
 
  《办法》规定,紫阳县河长制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河长制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河长为直接责任人,按照工作分工对河长制负主管责任;县直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承担河长制工作的相应责任。
 
  《办法》强化问责追责,同时细化了13种问责情况,对未按照河长制要求,责任主体及任务分解不明晰;未完成县河长制年度考核内容或阶段性任务的;未及时发现水环境违法违规问题,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未积极主动协调河道问题整改,经上级督办、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的;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水环境问题处置失当等情形列入问责范围。
 
  同时,《方法》要求,对拒绝改正错误,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事实真相的;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等情形,将严肃查处,从重处理,切实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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