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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 吉林省公安厅环保厅再出招

   日期:2017-06-29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浏览:1199    评论:0    
核心提示: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根据公安部和环保部相关部署,吉林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决定,从即日起至11月底,开展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环境污染突出问题集中开展打击整治。
  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根据公安部和环保部相关部署,吉林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决定,从即日起至11月底,开展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环境污染突出问题集中开展打击整治。
 
  吉林省副省长、公安厅长胡家福对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环境污染犯罪高度重视,连续作出重要批示。为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省公安厅、环保厅联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把“端窝点、捣网络、除源头”作为主攻方向,重点打击各种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全方位、多渠道开展摸底排查,逐一核查案件线索,做到核实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肃查处一起。
 
    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垃圾焚烧、65t/h以上(包含65t/h)燃煤锅炉、粮食深加工等行业,以故意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手段逃避监管,无排污许可证排污以及被依法责令停止排污后拒不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海关缉私部门要求协助配合查处的各类企业非法进口洋垃圾、擅自处理进口固体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在地下饮用水水源地、危险废物堆存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石油化工生产及销售、再生水灌溉区及工业园区等重点地域,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的违法犯罪行为;对2年内因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等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单位2次以上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对妨碍公安、环保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或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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