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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水务局未有效监管排污致河水污染

   日期:2017-07-11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浏览:1167    评论:0    
核心提示: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毕节市金沙县水务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一案,仁怀市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责令该案被告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一环保网获悉: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毕节市金沙县水务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一案,仁怀市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责令该案被告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采取补救措施。
 
污染违法行为 生活污水排放
贵州水务局未有效监管排污致河水污染
 
  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2016年,金沙县第一中学附近红岩桥至金沙县青少年活动中心二号桥,多处生活污水未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未经过截污干管集中处理,直接排入贯城河内,严重影响生态环境。
 
  2017年,在毕节市环保部门通报该河段污染情况后,金沙县检察院向金沙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相关污染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尽管金沙县水务局之后采取了临时处置措施,但该河段生活污水排放情况依然严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7年4月6日,毕节市检察院指定大方县检察院管辖该案。随后,经过实地调查,大方县检察院发现金沙县水务局仍未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贯城河水依然处于被污染状态。大方县检察院遂向仁怀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胜诉。
 
  仁怀市法院对该案判决指出,确认被告金沙县水务局对金沙县第一中学附近生活污水未经收集直接排入贯城河的行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金沙县水务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采取补救措施。了解跟多环保新闻,请关注第一环保网(www.d1e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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