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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通报一起案例

   日期:2017-07-19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1230    评论:0    
核心提示:江苏省常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近日组织召开全市23家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业务培训暨典型案例警示会,会上通报了一起涉嫌违反《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案例。
江苏常州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通报一起案例
江苏常州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通报一起案例
 
  第一环保网获悉:江苏省常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近日组织召开全市23家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业务培训暨典型案例警示会,会上通报了一起涉嫌违反《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案例。
 
  今年6月初,常州市环保局在“江苏省机动车排气监管系统”发现,一家第三方检测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环保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行为。
 
  调查发现,这家公司采用双怠速法,6月1日检测3辆轻型汽车,6月5日检测两辆。
 
  根据《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8.2(以下简称“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规定,“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在用汽车排放监控方案,选择双怠速法或简易工况法中的一种方法作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
 
  江苏省2007年3月1日实施的《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966-2006)4.1/4.2/7规定,上述轻型汽车应当采用稳态工况法检测。
 
  调查还发现,这家公司6月5日分别采用稳态工况法和双怠速法检测了同一辆轻型汽车。
 
  根据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规定,“对于同一车型的在用汽车实施排放监控,环保定期检测时不得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
 
  据介绍,这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环保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环保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检验报告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常州市环保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需要增强法制意识,严格按照要求规范操作,不能自作主张”常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说。更多环保新闻,请关注第一环保网(www.d1e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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