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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协作机制确立 环保税法稳步向前

   日期:2017-07-31     来源:第一环保网    浏览:755    评论:0    
核心提示:作为我国“绿色税制”的重要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行。近日,为了进一步强化部门合作,明确责任分工,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正式签署了《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为环保税的顺利开征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征管协作机制确立 环保税法稳步向前
征管协作机制确立 环保税法稳步向前
 
  作为我国“绿色税制”的重要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行。近日,为了进一步强化部门合作,明确责任分工,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正式签署了《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为环保税的顺利开征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数据显示,我国从2003年开始征收排污费,截至到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000多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止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有关专家曾表示,环保税一旦开始征收,不仅可以加大污染企业的经营成本,倒逼企业注意环境保护,还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使政府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治理环境及支持、鼓励、补贴企业开发环保技术、实施环保项目等。
 
  作为新开征的独立绿色税种,环保税以排放应税污染物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有别于其他税收,专业性强,征收管理较为复杂,为此环保税法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工作配合机制。
 
  早在今年6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中就已经明确指出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各级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不符合相关规范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作为对意见的实行,本次签署的协作机制则重点明确了税务和环保部门合作的七大类工作任务。这七大类工作包括:
 
  发布环境保护税征管技术规范;
 
  制定落实减免税政策的操作性文件;
 
  设计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等表证单书;
 
  开发建设税收核心征管系统和涉税信息共享平台;

     指导地方做好征前准备和档案资料交接;
 
  共同组织开展税法宣传、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

     协调落实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的其他任务事项。
 
  同时,协作机制还对环保税法实施过程中的计划制定、成果共享、对外宣传、支持保障等事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处理方法。
 
  随着2018年1月1日的临近,环境保护税正式开征的时间已不足半年,相关准备工作也进入到了倒计时阶段。而税务总局和环保部门在这个时期签署备忘录既是做好当前环保税征管准备工作的迫切希望、创新之举,同时也是落实环保税法关于建立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的重要抓手,有利于规范部门合作方式、提升部门合作效能,确保环保税法如期顺利实行。更多环保新闻,请关注第一环保网(www.d1e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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