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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日期:2017-08-08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1167    评论:0    
核心提示:《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近日在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提请审议。四川省环保厅厅长于会文受省政府委托向会议作说明。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近日在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提请审议。四川省环保厅厅长于会文受省政府委托向会议作说明。
 
  时隔多年重修
 
  从54条增加到75条
 
  据了解,1991年7月29日,《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经四川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二十多年来,该条例对保护和改善全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虽在2004年经过修改,但只有三处较小的地方。”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全省环保工作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环境质量不容乐观,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已不适应当前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实际。
 
  “需要通过地方环境立法,赋予环保工作新的管理方式和措施,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于会文表示,此次修订作了较大调整,修订后的条数由原来的54条增加到75条。
 
  修订草案不仅变得更加丰富,内容也更贴合四川自身情况。不仅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环保责任、细化了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管手段,还对土壤、噪声、畜禽养殖等环保薄弱领域增加了污染防治规定。
 
  强化“两法衔接”
 
  突出部门联动
 
  “环境保护不是环保部门一家之责,环境保护不能单打独斗,必须部门联动。”这一理念在修订草案中得到很好的诠释。
 
  修订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将政府部门履行环保职责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同时,将“两法衔接”写入修订草案也是一大亮点。
 
  修订草案明确提出,要建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环保、公安和检察院要开展协作,统一法律适用,建立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尤其是,环境保护督察和环境监察制度也被写入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建立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政府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情况、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情况等进行督察。
 
  建立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向市(州)或者片区派驻环境监察专员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
 
  此外,修订草案拟设有奖举报制度。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专门设置畜禽养殖内容
 
  填补非规模化养殖污染
 
  监管空白
 
  四川省是农业大省,畜禽养殖量大面广。据于会文介绍,国家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只对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企业有污染防治规定,对规模以下和散养户的畜禽污染问题没有明文规定。
 
  “针对全省大量存在的非规模化养殖污染,监管确实存有难度。”于会文在报告时说。
 
  为此,修订草案专门增加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内容。明确提出,要规定落实统一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规定市县环保部门、农业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划定禁止、限制养殖区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应当通过综合利用、委托处置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农业部门加强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指导和服务。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结合“土十条”和国家正在起草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对土壤污染防治作出了相应规定。
 
  比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将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地块向社会公布。
 
  同时,四川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
 
  加大噪声污染处罚
 
  敏感区制噪最高罚5万
 
  目前,噪声污染在环境污染投诉中占比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出台20年,考虑到其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修订草案对噪声污染防治作了明文规定。
 
  针对工业企业、金属加工、石材加工等多种噪声污染行为,修订草案还细化了法律责任,提出了处罚规定。
 
  此次修订明确,“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产生噪音和振动污染的生产、娱乐、集会等相关活动。”
 
  同时,附有处罚规定,违反上述要求产生噪声扰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尤其是针对中高考期间,修订草案强调,在噪声敏感区域排放噪声污染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按日计罚情形
 
  明确6种违规行为
 
  为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修订草案还细化了按日连续计罚情形,明确了6种按日计罚行为,比国家增加了1个条款和3种情况。
 
  这一举措也彰显了四川重拳治理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决心。
 
  修订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若有以下行为之一,将受到按日连续计罚:
 
  没有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排放、倾倒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等有毒物质的;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排放污染物的;通过烟气旁路、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按照规定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以及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于会文说。
 
  此外,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建议增加大气、水体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控举措,合理分配排污量,约束排污者行为。针对土壤酸化、水土流失、肥力质量退化防治等问题,建议补充相关规定。另外,建议对四川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问题要有1至2条原则性规定。更多环保新闻,请关注第一环保网(www.d1e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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