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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景德镇强化餐厨垃圾扬尘污染管理

   日期:2017-08-28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1110    评论:0    
核心提示:日前,经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要求景德镇市发改、卫计、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今后,景德镇生活垃圾将逐步推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

江西景德镇强化餐厨垃圾扬尘污染管理
 
  日前,经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要求景德镇市发改、卫计、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今后,景德镇生活垃圾将逐步推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
 
  《条例》规定加强垃圾管理,要求生活垃圾逐步推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除按照规定可以自行收集、运输的以外,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处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同时,《条例》规定陶瓷废瓷不得随意倾倒、填埋,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建设陶瓷废瓷消纳场所,推行陶瓷废瓷综合利用。
 
  《条例》还要求加强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防止扬尘责任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垃圾管理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建设单位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更多环保新闻,请关注第一环保网(www.d1e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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