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安全法草案进入三审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8月28日至9月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本次会议将继续审议核安全法草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苏泽林在作《核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表示,经专家论证,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将不再把“氚、氘、锂-6”,纳入核材料的具体列举中。建议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预提核设施退役费用、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列入投资概算、生产成本,专门用于核设施退役、放射性废物处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