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
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年度评价和目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年度评价每年开展1次,重点评估各州市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目标考核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主要考查各州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年度评价按照云南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州市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作为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计入全省年度综合考评成绩。年度评价连续两年排末3位的州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有关部门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