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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要求 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拒报

   日期:2017-09-01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1019    评论:0    
核心提示:云南省日前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领导工作机制,开展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全省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

云南要求 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拒报
 
  云南省日前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领导工作机制,开展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全省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
 
  《通知》明确了普查目的和意义、对象和内容、时间安排、组织和实施、经费保障和工作要求。普查对象是云南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通知》明确,省政府决定成立云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环保厅,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各地要建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工作机制,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通知》强调,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更多环保新闻,请关注第一环保网(www.d1e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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