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阳旌阳区法院审结首例涉环资刑事案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两主犯分获有期徒刑4年、3年6个月,并被处罚金。据了解,这是该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审结的首例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越界开采建筑用砂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30万余元
旌阳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0年10月,易某为了承包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拱桥村土地,与李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广汉某砂石有限公司签订《内部挂靠合同》。10月25日,易某以砂石公司名义,以开采地下资源修建生态养鱼池为由,与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拱桥村七组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该村七组土地150亩。
2011年4月,德阳市国土局公开拍卖易某土地范围内49亩建筑用砂采矿权,李某某参与竞拍,以22万元的价格获得该建筑用砂采矿权,易某又与李某某签订《土石方挖运工程承包合同》。
2011年5月至2012年8月期间,易某指使李某某在许可矿区范围以外越界开采建筑用砂,并以李某某销售砂石所得部分利润折抵部分土石方挖运款项。后经相关部门核实,李某某砂场越界开采建筑用砂17万余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为230万余元。
庭审中,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易某、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易某辩称自己的行为与采矿无关,超范围采矿的目的是承包土地修鱼塘。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无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
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旌阳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易某、李某某二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采矿,系无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23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
考虑到李某某案发后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二人的犯罪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不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易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