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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仙女湖内禁止网箱养殖 立法保护饮用水源地

   日期:2017-09-18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794    评论:0    
核心提示:经江西省新余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草案)》,日前进入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的一审阶段。

江西新余仙女湖内禁止网箱养殖 立法保护饮用水源地
 
  经江西省新余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草案)》,日前进入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的一审阶段。
 
  作为新余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后拟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将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保护作为条例规范的核心内容,更为严格地设定了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行为,为仙女湖水体保护构筑了法制屏障。
 
  草案拟规定,将《水污染防治法》有关一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增列为仙女湖二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并将《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有关二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增列为仙女湖准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
 
  据悉,仙女湖是新余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最重要的水源地之一。针对仙女湖管理实际,草案特别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网箱养殖、游泳、垂钓或到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岛屿进行露营、野炊等娱乐活动;禁止经营餐饮、娱乐项目。同时,针对仙女湖渔业养殖施行“人放天养”,草案更为严格地确定了“保护区内水域禁止投饵养殖,禁止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编制生态养鱼计划和实施有利于净化水质的鱼苗投放计划”的举措。
 
  为保障禁止性规定的有效实施,草案还明确了违反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其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经营餐饮、娱乐项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保护区内水域投饵养殖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保护区内水域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水域环境严重污染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更多环保新闻,请关注第一环保网(www.d1e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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