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吸取祁连山教训 四川六部门整治保护区小水电
四川省发改委、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和能源局六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四川省自然保护区小水电问题整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深刻汲取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典型案件教训,全面推进四川省自然保护区小水电问题整改,切实维护自然保护区良好的生态环境。
整改标准
《方案》明确了整改标准及要求。
● 对停止建设或运行的电站,依法解除并网,剪断并网线路,并封存运行设备。
● 对实施生态恢复的电站,进水口全部封堵,让水流回归原河道;闸坝等碍洪建筑物拆除,避免影响行洪和鱼类洄游;厂房机电设备全部拆除,并对破坏植被进行恢复。
● 对需要整改的电站,项目业主完善整改手续,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不得有控制设施)和在线监测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建立生态流量下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环境保护部门科学合理确定生态流量,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依法加强监管,保证生态流量足量下泄。
分类分阶段推进整改
因案施策
《方案》明确,此次整改问题要以自然生态环境为着力点,以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问题整改为重点,在全面梳理排查、摸清问题底数的基础上,建立自然保护区小水电问题整改台账清单。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定性,因案施策,分类处置,该关停的坚决关停,该退出的坚决退出,该整改的坚决整改到位。
在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项目,如果是违法建设项目,由地方政府依法责令8月31日前全部停止建设或运行,制定拆除和生态恢复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若是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合法存在的,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由当地政府根据电站建设及运行情况,一站一策,在10月31日前逐一制定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2017年底前完成大部分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
在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由地方政府依法责令8月31日前停止建设或运行,10月31日前制定拆除和生态恢复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拆除,并恢复原状。
违规审批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和复核。未通过复核的,2017年底前制定补偿和拆除方案,2018年3月31日前大部分完成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通过复核的,2017年底前完成问题整改,纳入日常环境监管,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合法存在的,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10月31日前完成生态流量泄放及在线监测设施整改,同时建立生态流量下放管理制度,并依法加强监管,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对于电网不能覆盖,或已纳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由财政资金投资建设、仅作为保护区保护管理设施设备电源的自备水电站,2017年底前完成生态流量泄放及在线监测设施设备整改,同时建立生态流量下放管理制度,纳入日常环境监管,并不得上网售电。
在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内的项目,参照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小水电问题整改处理办法,根据项目所在功能区和性质的不同,分类进行处理。对于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项目,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于试验区内的项目,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问题整改。
稳妥有序推进问题整改
形成合力
为有效推动整改工作有序开展,《方案》提出,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由市州发改、环保、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分别对项目审批、环保审批、保护区主管部门审批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共同确定项目审批的性质,并根据项目的性质进行分类处理。
专家跟踪指导。市州政府由环保、水电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团队全过程跟踪服务,指导制定整改方案,优化整改措施,提高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上下对接联动。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部门对项目审批、环保审批、保护区主管部门审批的合法性,统一政策解释,统一判断标准,同时加强监督指导;各地在整改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与省级相关部门沟通联系,确保整改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细化工作措施。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地方政府根据项目所在功能区和项目性质,依法依规,逐一制定整改时间表、路线图、实施方案和阶段目标,全面推进问题整改,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独立承担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供电或具备供水等综合利用的小水电,要妥善处理电站关停后群众用电或供水问题。
加强风险管控。由于四川涉及自然保护区小水电项目数量较多,建设历史较长,牵涉面较广,情况比较复杂,要切实肩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严守法律底线,严格处置程序,加强政策宣传和舆情管控,做好风险防范。更多环保新闻,请关注第一环保网(www.d1ep.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