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日前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开始对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此次征收范围涉及两个行业大类中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7个行业小类,具体包括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仓储业和包装装潢印刷。
《办法》指出,暂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5元,其他区域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
据了解,新疆是第二十个颁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办法的省份,也是目前西北五省区中第一个出台办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的省份。
目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环保部门已按照《办法》,紧锣密鼓地开展对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企业摸底清查、政策宣贯等工作,为在全区范围内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做好准备。 更多环保新闻,请关注第一环保网(www.d1ep.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