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能源  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  民生  污染防治  垃圾分类  大气污染  空气质量  蓝天保卫战  环保督察 

扬州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调解结案 赔偿治理费261万

   日期:2017-11-10     来源:扬州网    浏览:6155    评论:0    
核心提示:昨天(11月9日)上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市环保公益诉讼第一案——凯发新泉水务(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发新泉扬州公司”),作为一家污水处理单位,却多次超标排放废水,被罚共计800多万元。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华环保基金会”)获悉并核查后,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凯发新泉扬州公司赔偿水环境治理费用261.1万余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代表出庭宣读致歉信并鞠躬致歉。

被告公司代表鞠躬道歉


庭审现场

     昨天(11月9日)上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市环保公益诉讼第一案——凯发新泉水务(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发新泉扬州公司”),作为一家污水处理单位,却多次超标排放废水,被罚共计800多万元。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华环保基金会”)获悉并核查后,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凯发新泉扬州公司赔偿水环境治理费用261.1万余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代表出庭宣读致歉信并鞠躬致歉。
 
  前情

  污水处理公司屡次超标排放

  被环保部门罚款800多万
 
  凯发新泉扬州公司系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内,其经营范围为污水处理厂的开发、经营,主要接纳处理化工园区内各企业的工业废水及农歌安置小区、青山镇的生活污水。
 
  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4月20日期间,凯发新泉公司停止调节池、水解酸化池等水污染防治处理设施的运行。此后,经仪征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凯发新泉公司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4月14日多次发生排口废水污染物超标排放事件,排放的废水中cod和氨氮含量均超过《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一级标准。
 
  2016年,凯发新泉扬州公司两度因超标排放污染物,被仪征市环保局实施“按日计罚”,累计罚款800多万元。凯发新泉公司按时缴纳了行政罚款。
 
  起诉

  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要求赔偿治理费261万元
 
  中华环保基金会系社会组织,1993年4月在民政部登记设立。2016年11月,该基金会获悉凯发新泉扬州公司存在上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进一步核查并调取仪征市环保局行政处罚信息后发现,凯发新泉扬州公司自2015年以来,多次因超标排放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该基金会认为,凯发新泉扬州公司作为污水处理单位,却多次超标排污,环境保护意识淡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凯发新泉扬州公司立即停止污染水环境的排放行为并消除水环境污染危险,赔偿超标排污所产生的水环境治理费用共计261.1万余元,在江苏省省级以上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答辩

  被告公司事后积极整改

  目前已停产,愿承担治理费
 
  昨天上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凯发新泉扬州公司答辩称,2017年7月5日,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公司解除扬州青山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该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被告公司在发生“超标事件”之后,采取了积极整改措施,截至2016年4月底,公司出水口的各项指标均符合排放标准。
 
  同时,该公司表示,关于水环境治理费及相关修复费用,该公司愿意以相关鉴定报告认定结论为标准进行赔偿。
 
  审查

  虽整改但未通过验收

  生态环境损害费为261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凯发新泉公司为解决废水超标排放问题,实施了临时加药应急方案及长效稳定方案,建设了催化氧化的深度处理工程、增加了生物增效系统并改造了尾水长江排口。虽然催化氧化处理工程和长江排口改造工程经过了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内部验收,但未经过环保部门竣工验收批复。
 
  南京环科所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中载明:凯发新泉公司所在区域水环境质量为Ⅲ类功能区,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可取虚拟治理成本的4.5-6倍,考虑到水对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性,本次评估可取中间值5倍,因此该期间数次超标排放废水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人民币261.1万余元。
 
  结案

  被告公司承担治理费用

  公司技术总监当庭鞠躬致歉
 
  因双方均同意调解,合议庭宣布休庭20分钟。在休庭过程中,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协议,大致内容为:
 
  因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已于2017年7月5日解除与凯发新泉扬州公司的特许经营协议,原告要求该公司停止污染水环境的生产、排放行为并消除水环境污染危险客观已无必要,原告同意撤回该项诉讼请求;凯发新泉扬州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61.1万余元至扬州市环保公益金账户,用于扬州地区环境修复;同时被告应于付清全部款项后30日内确定第三方修复机构以及修复方案,修复机构及方案的确定需经扬州环境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报本院备案后实施;修复方案应在审核确定后一年内实施完毕,原告有权监督修复方案的实施过程和效果;鉴于凯发新泉扬州公司出水口超标排放情况存在诸多非自身可控原因,且在超标排污发生后采取了诸多措施并取得良好效果,被告当庭对其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致歉并表示将继续积极推进环境修复工作后,中华环保基金会予以谅解;本案鉴定费、案件受理费及原告律师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2.5万余元均由凯发新泉扬州公司承担。
 
  审判长当庭宣读调解协议后,被告公司技术总监出庭,代表公司宣读致歉信,并鞠躬致歉。
 
  法条链接

  具备两大条件的社会组织

  可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更多环保新闻,请关注第一环保网(www.d1ep.com)。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声明  |  中节能周边  |  中节能样板间  |  中节能相册户型  |  联系方式  |  中节能相册  |  中节能动态  |  中节能科技园价值体系  |  中节能科技园介绍  |  2019第二十届中国环博会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鲁ICP备14016788号-9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