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议案》提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根据议案,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对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考虑目前广东省没有特殊需要,暂不作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以及是否增加本地区同一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这也是《立法法》施行以来,首次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税种的具体适用税额。广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审议认为,该议案提出的税额建议统筹考虑了广东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结合了广东污染治理成本、企业承受能力、其他省份的适用税额标准等因素,在国家规定税额幅度内处于较低水平,在全国各省市中处于较低水平,符合法律规定和广东实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