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1月8日发布《工信部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旨在严禁钢铁行业新增产能,有效压减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过剩产能,推进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技术进步,加快联合重组,优化结构布局。

工信部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办法
通知规定,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置换过程中的退出和建设产能数量,依照产能换算表进行换算。产能换算表用于计算置换比例,不作为核定产能的依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实施减量置换。各地区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产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