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2日是第26届世界水日。联合国确定今年世界水日宣传主题是“借自然之力,护绿水青山”。随着人口增加和工业化程度的加深,尤其是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后,人们对水的需求日益增加,加强水资源保护,对水资源进行综合性统筹规划和管理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近年来,我国对水污染治理的脚步明显加快,“水十条”、“河长制”的出台表明了国家治理的决心。但是效果却不是很明显,根据住建部和环保部联合发布的“全国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上的数据显示,截至到2018年1月30日,全国要求在2017年消除的黑臭水中,显示“尚在治理中”的有789个,“方案制定中”的有190个,未完成率接近一半。由此看来,我国的水环境治理仍然“任重而道远”,不过古人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或许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的治理经验,从中借鉴。
美国
1940年至1970年间,美国基本没有环境治理,地表水和地下水均被多种污染物严重污染。直到美国国会1972年通过《清洁水法》,1976年通过针对有毒化学物质的《资源保护与恢复法》,以及开始实施国家污染物排放削减许可证制度等,美国河流、湖泊的水质以及工业区附近地下水污染的局面才逐渐得到改善。
《清洁水法》在颁布后以严格的污水处理标准改变先前水污染治理法律软弱无力的局面。该法在规定联邦政府承担主要水污染治理责任,从而使各州不再是联邦政府在水污染治理中协助的对象。针对美国城市污水中不断增多的有毒化合物,该法将六十多种常见水污染物列入优先检测污染物名单。
美国以《清洁水法》为代表的水污染治理相关法规在美国改善环境质量中发挥积极作用,与其说因为它们设定严格的水质标准,不如说与它们具有有强大的规范功能不无关系。除了以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构成对违规排污者的威胁外,这些法规还以社会监督增强这些威胁的可信度。
英国
1858年英国伦敦发生泰晤士河“大恶臭”事件,随后,英国政府开始注重治理河流污染。英国政府通过立法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企业废水必须达标排放,未经许可不得排污,并修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
1955年起,英国逐步实施流域水资源水环境综合管理,加大新技术的研究与利用,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向排污者收取排污费。经过治理,泰晤士河水质逐步改善,20世纪70年代重新出现鱼类并逐年增加,目前完全恢复到了工业化前的状态。
日本
“二战”后,日本推行优先发展重化工业经济路线。工厂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公害发生源头也汇集于此。而日本国土狭小,人口密度为美国20倍,公害影响分外严重。随后,“四大公害”事件吹响日本民众反抗公害的战斗号角,律师与市民团体纷纷加入,力挺受害者。四大公害,就有三起涉及水污染,分别为新泻水俣病、熊本水俣病,以及骨痛病诉讼。
司法带动立法。日本国会先后制定《河川法》《爱知用水公团法》《工业供水法》《水道法》《自来水法》等几十部国家及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构建具备较强规划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并明确国家、地方政府、企业以及公众的责任和义务。1971年5月,日本环保省成立。
日本社会逐渐从治理污染,转向可持续发展。用水追求的目标归纳为“双安”——安心和安定。前者主要是指水质,即向所有国民提供安全饮用水,后者即确保国民饮用水量。
韩国
20世纪40年代,大量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入河道,清溪川生态功能基本丧失,50年代河道被封闭,70年代河道封盖上建设公路,并修建了4车道高架桥。
21世纪初,韩国政府下决心开展综合整治和水质恢复,主要采取了三方面措施:一是疏浚清淤,总投资3900亿韩元的“清溪川复原工程”还原了河流自然面貌;二是全面截污,将两岸污水送入处理厂统一处理;三是保持水量,让河流保持40厘米水深。
现在,清溪川成为重要的生态景观,除生化需氧量和总氮两项指标外,各项水质指标均达到韩国地表水一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