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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量化环保问责制度 对领导干部“终身追责”

   日期:2018-06-28     来源:第一环保网    浏览:58    评论:0    
核心提示:记者今天从山西省环保厅获悉,山西日前印发《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对该省11个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作出明确的问责规定,对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提出要“终身追责”。
  记者今天从山西省环保厅获悉,山西日前印发《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对该省11个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作出明确的问责规定,对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提出要“终身追责”。
 
  山西省环保厅大气处处长贺中伟介绍,两个《办法》是山西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体现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具体举措,其主要特点是将量化问责由阶段性安排向制度化、常态化转变,通过更加明确具体可量化的问责标准,警示那些环境质量落后却仍然不作为、慢作为导致环境质量大幅恶化或持续恶化的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倒逼他们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尽职履责、积极作为,对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要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做到终身追责。
 
  两个《办法》规定的问责对象为11个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政府分管领导。两个《办法》还明确了具体的问责情形。空气质量改善方面,列入量化问责考核的主要指标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浓度、优良天数比例,量化问责的情形是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其改善幅度或PM2.5浓度排名落后,且仍对工作重视不够,环境空气质量依然恶化严重,或未能完成年度PM2.5和优良天数比例约束性考核目标。
 
  据悉,问责方式和程序将按照《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执行。被问责的处理情况将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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