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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形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日期:2018-07-23     浏览:44    评论:0    
核心提示:7月20日,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于近日印发。根据《实施方案》,今年我省将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开展案例试点。2020年,力争在全省范围内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7月20日,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于近日印发。根据《实施方案》,今年我省将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开展案例试点。2020年,力争在全省范围内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实施方案》从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赔偿机制等10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实施方案》,三种情形且有明确责任主体的,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以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实施方案》明确,违法排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主体。省政府和全省14个市政府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政府、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实施方案》同时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鉴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赔偿程序、赔偿依据等,并明确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监督机制。
 
  “方案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程序之前设置了‘磋商’程序,有利于通过责任者、公众与政府的平等对话,实现公共环境利益保护的平等参与。”省环保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实施方案》赋予赔偿权利人直接或在磋商不成情况下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这是对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有益补充。
 
  此外,《实施方案》还强化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要求,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由赔偿权利人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来源: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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