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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明确排污许可证核发标准 持证排污明年实施

   日期:2018-10-16     来源:第一环保网    浏览:40    评论:0    
核心提示:昨日,陕西省环保厅发布公告,明确今年陕西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范围及标准。要求纳入申领范围的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要于今年12月31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自2019年1月1日起,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昨日,陕西省环保厅发布公告,明确今年陕西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范围及标准。要求纳入申领范围的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要于今年12月31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自2019年1月1日起,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据悉,陕西省环保厅将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西咸新区纳入2018年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延安市的排污单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审批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纳入申领范围的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炼焦工业、石化工业、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按照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排污许可证行业核发公告执行。
 
  根据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2018年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陕西省环保厅建议排污单位于今年10月31日前向核发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来源:陕西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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