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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重污染天符合环保要求企业停限产可豁免

   日期:2018-10-19     来源:第一环保网    浏览:44    评论:0    
核心提示:《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日前正式出台。办法明确,污染排放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或者涉及重大民生保障的企业,在确保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在我省执行秋冬季错峰生产计划时,免予执行停产、限产,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过程中,原定预警响应级别要求停产的,免予执行停产,按照最低限产比例执行限产。
  《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日前正式出台。办法明确,污染排放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或者涉及重大民生保障的企业,在确保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在我省执行秋冬季错峰生产计划时,免予执行停产、限产,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过程中,原定预警响应级别要求停产的,免予执行停产,按照最低限产比例执行限产。
 
  根据《办法》,企业申请停限产豁免,除了需满足产业政策、环保信用等级、排污许可证以及稳定达标排放四项基本条件,还要按照环境基础设施类、钢铁行业、水泥行业、建材行业(含工业窑炉)、电解铝等行业、石化行业以及其他行业7个分类,满足特定的行业豁免条件。
 
  《办法》以正向激励引导企业主动治污。以钢铁行业为例,办法明确,烧结生产线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可予以豁免。这样可促使企业主动加快超低排放改造进度,争取获得停限产豁免。
 
  《办法》还对涉及供暖等重大民生关切的企业予以豁免,对公用燃煤电厂已实现烟气稳定超低排放的、垃圾发电及危废焚烧处置企业烟气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均予以豁免。
 
  为服务高质量发展,属于战略新兴产业的企业,满足环保基本要求的均可申请豁免,但列入“散乱污”整治名单的工业企业,不能予以豁免,生产工艺、技术、产品属于《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的,也不能予以豁免。
 
  停限产豁免按年度申请,每年10月底前完成。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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