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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日期:2019-03-11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22    评论:0    
核心提示: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提出到2020年力争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提出到2020年力争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海南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将重点按照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方案》明确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6类适用范围: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海南省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一级生态功能区(即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生产生活人口较密集区域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其他区域发生的直接导致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或土壤等环境质量或生物多样性下降等严重后果的事件的;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构成刑事犯罪的。
 
  《方案》指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省、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为确保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有序开展,《方案》还提出,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机制,省、市县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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