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纳入此次考核的环境质量和总量减排考核指标共8项,其中环境质量指标4项,包括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和PM10、PM2.5、国控(区控)地表水断面水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4项,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指标。
考核结果显示,2018年,全区各市、县(区)均完成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指标任务;西吉县未完成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任务;中宁县未完成细颗粒物指标任务;银川市、海原县未完成国控(区控)地表水断面水质指标任务;中卫市未完成化学需氧量指标任务;各市、县(区)均完成了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指标任务。
依据此次考核结果,自治区按相应的奖补标准对未完成考核任务市、县(区)下达处罚资金794万元,从上下级财政结算资金中扣减,处罚资金用于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较为明显的市、县(区)进行生态补偿。






